劳动时评|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难逃干系!

劳动时评|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难逃干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蓓 2020-05-24 10:28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

发生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须担责?


即将在两会上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提出,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措施,以防范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有一种声音认为,职场性骚扰是“两个人之间说不清的事”,单位无法预测到其的发生,也不宜在事发后介入到这样隐秘的私事中。“这是个人品行、私欲的问题,与单位何干?”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个根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是由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属性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减少职业危害。过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一般指职业病。随着我国产业转型、经济步入新形态,一些新的“职业危害”日益凸显,诸如职场心理压力、职场性骚扰等。


在“大工厂时代”,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劳动保护的义务。而在新的产业常态下,用人单位“劳防”工作的内涵也应当适应社会新形态。保护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免受身体和心灵的侵害,这是企业永恒不变的法律义务。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2012年就发布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也是由性骚扰这一行为产生的诱因、环境决定的。从此前发生的职场性骚扰案例来看,多数都是上级利用手中职务职权胁迫被害者。而在这样的单位,多数存在管理制度漏洞。有的被害者好不容易鼓足勇气向单位揭发后,不仅没有获得及时的保护,甚至反而被要求“不能声张”;有的企业还倒过来掩盖事实、消灭证据,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落实这一责任,需要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规定,使用人单位没有借口、不容推卸。《民法典(草案)》的审议,正是法律对劳动者身心保护的具体实践。


要落实这一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补上企业管理制度的漏洞,让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制度温床。


首先,要将遵法守法意识落实到企业员工守则中,对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予以事前警戒;


其次,规范单位内部领导干部提任、考核流程,将有过性骚扰前科的员工列入不予提拔的“黑名单”,实施一票否决制;


再者,严格监管职务职权行为,规范上级对下级行使职权的尺度,谨防挟私报复现象,要让受害者敢说话、能说话、有地方说话;


最后,要为性骚扰行为的发生设置“制度障碍”,譬如限制异性共同出差,职工岗位考核及调动要确保公开公平,不能让个别人“说了算”。


我们期待《民法典》尽快审议通过,让“缺位”的用人单位重新“归位”。根治“难言之隐”,企业难逃干系!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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