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工伤致残女工调整到重体力劳动岗位属变相辞退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李德勇 发布时间:2020-12-14 15:00

摘要: 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职工的就业选择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权利更高的问题。

王旭(化名)在一家印刷厂整整工作了7年时间。一次,她工作期间不慎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此后,印刷厂将她调至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

王旭认为,书籍装订工作不适宜女性,故拒绝调岗。没过几天,她竟然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了仲裁。

【基本案情】

2012年大学毕业那年,王旭应聘到该印刷厂图书室工作,具体工作岗位是收费员。作为职场新人,王旭勤奋好学,不久便达到岗位要求。

2018年8月的一天,厂里安排她到生产车间帮忙。不料,在工作期间弄伤了手腕。后经印刷厂申请,她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1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旭构成9级伤残。

身体的伤痛还未痊愈,印刷厂又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她调到装订车间从事书籍装订工作,这让她心里十分不痛快。

王旭认为,装订车间从事的是重体力劳动,不仅女性不适宜干这项工作,身体有残疾的女性更不能从事这样的工作。

王旭提出,她虽然受过伤并伴有残疾,但并不影响她从事原来的收费员工作。因此,她不同意该工作调动,并拒绝到装订车间上班。

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印刷厂于2020年6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王旭的劳动关系。

无奈之下,王旭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印刷厂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仲裁审理认为,印刷厂单方面调整王旭工作岗位的行为,涉嫌变相辞退,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裁决该厂向王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评析意见】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薪酬标准,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印刷厂不应随意对王旭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更不能损害王旭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即使印刷厂有符合法定的情形需单方面调整王旭的工作岗位,其工作岗位调整也要保证工作内容合理、程序合法、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而调岗合理性应当从用人单位调岗的必要性、职工对拟调整岗位的适应性、新岗位工作强度以及工资待遇的适当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本案中,印刷厂以王旭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调整其工作岗位。经查,王旭只是因受伤请假耽误了工作,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不胜任原工作。如果印刷厂一定要以不胜任工作调整王旭的工作岗位,该厂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王旭证明了装订车间系繁重体力劳动,不宜由女性担任,故可证明该厂调岗不合理,涉嫌变相辞退。

仲裁机构认为,印刷厂的单方调岗行为违背了法律所要求的合理性原则,王旭不接受调岗安排,过错不在于她,公司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与职工的就业选择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哪一方权利更高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岗位、薪酬等进行变更。而用人单位以行使用工自主权为由单方调岗,是对职工一方的强制,其必然受到调岗合理性原则的有力制约。从举证角度来说,用人单位要说服仲裁或法院相信其单方调岗是必要的、合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

对于职工而言,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并非没有底线,一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由权的合法合理。除此之外,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工作岗位的调整,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协商一致。

李德勇 律师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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