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会的企业解雇职工,是否要通知工会?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董彬 发布时间:2021-02-08 09:27

摘要: 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雇行为违法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职工许某来电咨询:我于2017年入职一家民营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近期,公司以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了解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要征求工会意见的。但公司这次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事先和我沟通,也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公司目前有30多名员工,但是一直没有成立工会。我与公司交涉,公司认为没有建会,不需要通知工会。请问,公司的说法成不成立?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雇行为违法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工会的基本职责则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未建立工会为由,规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法定职责。


二、事先将解雇理由通知工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了保障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雇行为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是解雇的法定程序,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没有建会”不是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的借口。“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要履行,不能说“建会”的才履行,“没有建会”的不用履行。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属于解除程序违法,需要向职工支付赔偿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新司法解释又特别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这实际上突破了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这家民营科技公司在单方解除许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要履行通知义务,在没有建会的情况下,要将解雇理由通知该公司所在地的区域工会(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否则应当认定为解雇程序违法。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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