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生三孩女职工拟给半年奖励假,工资福利按出勤对待

来源:三秦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1-11-02 09:22

摘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记者从陕西省司法厅了解到,《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在《征求意见稿》第五章,对婚产假的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陕西省社保局推出20项利企便民措...

克服疫情阻碍,陕西职工帮扶服务中...

助力复工复产,陕西省总展开了一场...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