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个醒丨社会保险经办,有法定办结时限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4-02-01 09:53

摘要: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

小刘的妻子于今年1月15日为他生育一子。日前,他带着相关的生育证明材料,来到了附近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自2023年12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已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要求,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完毕。实际上,目前不仅是生育保险金的申领有时限规定,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申领都有具体的办结时限要求。


一、社保各项待遇申领都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该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个人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等补贴,应当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参保人员及其关联人也应遵守申报时限。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对部分情况下参保人员及其关联人的申报时限也提出了法定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了:“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中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参保人员及其关联人应遵守申报时限,在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时,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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