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隐孕入职被开除,企业要支付解约赔偿金吗?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2-03 09:01

摘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事件回顾


2020年12月1日,潘晴晴入职天地房地产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方面,双方约定每月工资构成为“2500元+提成”。入职时,潘晴晴在个人简历“婚姻状况”一栏填写的是“未婚”,但入职后不久,公司发现潘晴晴已怀孕。


2021年3月1日,公司以潘晴晴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潘晴晴之间的劳动关系。潘晴晴不服,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三期”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判决公司支付潘晴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83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公司主张故意隐瞒怀孕情况应聘入职,不应当支付赔偿金这一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女职工隐瞒婚姻和怀孕状况进入企业工作,企业发现后将其辞退,企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这起案例,网友们纷纷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都是错的,这公司不冤。”有网友犀利地指出,该公司招聘潘女士入职,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步就违反了劳动法。


还有网友表示,用人单位若在入职时筛掉怀孕的女员工,则属于用工歧视,发现女职工怀孕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用工不能带有歧视性质,理应保护弱势群体。”网友留言道。


不过,也有网友持相反观点,认为该女员工隐瞒情况在先,且后续的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等会涉及企业的用人成本支出,还可能“会让在这方面动脑筋的骗子挖掘到一个新的机会”。


还有网友表示,这个案例提醒了广大企业要在员工入职前安排一次体检。


■专家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例中,该企业在潘女士入职后,应当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在潘晴晴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整理 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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