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刘燕 发布时间:2024-04-24 17:28

摘要: 规章制度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张某至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徐汇大队”)举报某科技公司,反映该公司关于病假管理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规定。徐汇大队依法对该单位实施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在《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员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持有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费用发票和病历(出院小结)证明,享有病假,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公司不予认可病假。


经执法人员宣传指导,该公司认识到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和职工代表提出修订方案,并将修订后的《考勤与休假管理细则》,向全体员工征求意见。最终将病假管理的条款修改为: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应持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单),依法享有病假。必要的时候,经过本人同意,提供费用发票、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明。最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修订后的正式版本,以便全体员工知晓。


【综合点评】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原规章制度中的病假管理内容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请病假需要几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劳动者可以根据便利情况、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不应增加限制条件。二是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明。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处理。


另外,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第31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除规章制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还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包括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劳动者告知,让劳动者知晓以便遵守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规章制度的真正合法。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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