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丨辞职的时候被问及原因,“个人原因”和“公司原因”该填哪个?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4-04-26 16:59

摘要: 辞职时,要不要在离职原因上写明是“个人原因”呢?

■事件回顾


曾有报道指出,日前某公司在实施减员计划,便将某个同事“裁”掉了,但当时公司要求离职原因写“个人原因”,由于大家都没太在意这个离职原因,也就没觉得有什么重要的。可当这位同事拿着离职证明去领失业保险时,工作人员看到“个人原因”4个字时,果断地说“你这个不符合领取要求,领取要求中的离职原因必须是‘公司原因’才行。”


原来,离职原因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原因,一种是个人原因。对于“公司原因”离职,通常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组织结构调整、职位取消、项目结束等原因导致的离职。而“个人原因”离职,则是指员工因为自身原因(如个人职业发展、家庭原因、健康问题等)选择离开公司。


■网友声音


辞职时,要不要在离职原因上写明是“个人原因”呢?


有网友表示自己没得选,因为在其公司,不写申请书、不在离职原因上写个人原因公司就不给办离职手续。“离职申请都是单位的统一表格,不按照格式写的话恐怕离职证明都不会给。”


还有网友表示,若和上家公司“分”得体面,离职原因写上个人原因也无妨,只要做到真实、客观就行了。“要是跟公司闹得不愉快,那就两说了。”


也有网友认为,在离职时,最好先认真分析自己的离职原因,然后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因为如果离职原因被误判,可能会影响自己的经济利益。“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网友建议。


■专家观点


有专家指出,在离职原因写的“公司原因”的情况下,若公司存在不缴社保、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时,员工可以算作被迫离职,可能会得到一些经济补偿,具体金额和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政策而定。而在离职原因写了“个人原因”的情况下,员工通常很难得到经济补偿,除非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整理 朱兰英


责任编辑:朱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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