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椰岛鹿龟酒”等是保健食品,不可与普通食品混放于同一货架销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1-03-15 16:05

摘要: 自2020年7月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保健食品相关违法案件145件,罚没款总计235.01万元。

保健食品违法宣传营销、非法“会销”、违法广告、欺诈误导消费、违法生产经营等“套路”大家并不陌生。实际上,诸如“红牛”、“椰岛鹿龟酒”等是保健食品,不可与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3月15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保健食品相关案件,进行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谨防保健食品“套路”。另据披露,上海全面推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自2020年7月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保健食品相关违法案件145件,罚没款总计235.01万元。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上海查处首例案件


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在商场、超市、零售药店等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中,保健食品(即标识“蓝帽子”的食品)应采取专区专柜销售等方式与普通食品、药品分开存放。经营单位应在货架或销售场所放置标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提示,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劳动报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件中,以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重庆北店保健食品混放经营案为例,当事人将“红牛”“椰岛鹿龟酒”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架上销售,当事人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销售货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最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是警告。


劳动报记者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起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的案件,对于全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


虚假宣传治疗“新冠肺炎”功效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除了混放,部分保健食品广告不符合要求。以上海长语贸易有限公司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含不符合规定要求案为例,当事人系“健美生维生素D维生素C咀嚼片”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并于2020年2月23日在东方电视购物频道发布 “打赢这一仗!防病驱疫,提高免疫力是关键”“一定要补充维生素C,能够提高我们身体的一些免疫力”等宣传内容,并展示了宣传商品与其他维生素C片的对比图片,将两者的产品成份标红进行对比。


该起案件发生于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涉案企业利用消费者期望预防新冠肺炎的心理,通过电视购物方式大肆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作用。任何食品宣称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属于虚假宣传。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谨防推销陷阱,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的防控措施,积极做好个人防护,不轻信、不购买、不食用所谓具有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功效的食品。并鼓励消费者拨打12315热线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预防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与药品和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是罚款人民币3万元。


虚构原价销售保健食品

“打折”“促销”实为高价推销


价格虚高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保健食品行业问题之一。在上海永航食品有限公司虚构原价销售保健食品案中,当事人对在售的保健食品“灵芝孢子粉”开展促销,对外标示“原价298现价198元”的价格。经核查,在促销活动前7日未售出过涉案产品,且最近一次售价为198元,故确认当事人标示的“原价”为其虚构。另查,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对外销售“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


虚构价格后再以“打折”“促销”等噱头向消费者高价推销是保健食品销售中的常见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认真选择,货比三家,选购适合本人健康状况、价格合理的保健食品。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擅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此外,还有部分案件涉案产品并非保健食品,但免费体验、讲座、知识问答等形式虚假宣传特定保健功能,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此类情况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有必要提醒广大老人,谨防上当受骗。同时,社区为老服务中心也应加强对以其名义开展活动的管理,防止老人利益受到损害。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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