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低于市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居住问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徐巍 发布时间:2021-07-29 20:11

摘要: 应高度重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因为这既是贯彻落实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体现,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第一次明确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将成为公租房的有力补充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的对象和公租房不一样,一般而言公租房有收入和住房面积作为门槛。而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这些人不符合公租房的收入条件。所以,只能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来解决住房问题。


《意见》明确:一是针对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点,明确保障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二是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三是明确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省政府负总责。四是赋予城市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严荣认为,对于城市人民政府而言,应高度重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因为这既是贯彻落实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体现,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城市政府应对本市住房发展状况开展评估,了解和掌握真实需求情况,确定发展目标和策略。同时,应统筹协调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以及水电气等专业机构,形成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注重建设和运营企业的“可持续性”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此,严荣认为,《意见》针对性强,措施力度大,政策含金量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降低成本。主要是降低租赁住房的用地成本;二是闭环审批。很多从事住房租赁的机构或企业在实践中都面临着有政策机制,但审批走不通的问题。现在通过《意见》把审批机制建立起来,使审批更通畅;三是创新提出了项目认定书。由城市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牵头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书便于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地;四是一系列扶持政策。《意见》全面梳理了支持租赁住房发展相关政策,也明确了获得财政补贴的相关办法,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还细化了金融扶持举措,这些政策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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