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蔬菜价格、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立案调查!上海公布2起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违法案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2-05-16 22:15

摘要: 上海公布2起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


5月16日傍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市场监管领域相关违法案件。


在朱某、肖某哄抬蔬菜价格案中,2022年5月2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相关举报线索,立即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朱某、肖某自2022年4月6日起,以65—68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农民白某处购进小份蔬菜包(每份5千克),以60—65元/份的价格从上海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大份蔬菜包(每份6.5千克),同时肖某自行种植的大份蔬菜包折算成本价为70元/份。之后,朱某、肖某以83元/份的价格销售小份蔬菜包,以115-120元/份的价格销售大份蔬菜包。至案发,朱某、肖某购进蔬菜共计258240元,蔬菜包均已销售完毕,非法获利12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而在关于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中,近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洛川东路的上海闸北虹桥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经查,当事人厨房冰箱内存放有“油面筋”五包,产品包装标示的贮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贮存 ,该冰箱温控显示-9℃,不符合上述产品所标示的贮存条件。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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