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等的季节性限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3-12-20 13:03

摘要: 上海取消食品摊贩经营“现榨饮料”限制


劳动报记者了解到,近日,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予以发布。《通告》指出,上海修改了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品种和有关表述,删除“现榨饮料”品种。此外,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季节性限制,继续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自行加工经营“醉制水产品”。


预防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告》实施内容,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通告: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是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三是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经营自行加工的炝虾和生制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醉泥螺。四是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生食水产品和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生鱼片、凉拌菜、色拉、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政策解读中指出,为预防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3日颁布并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2日。结合实际情况,《通告》已进行了修订。此番修订,是预防疾病和控制本市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助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修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品种


具体解读来看,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五项内容:


一是将原《通告》“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修改为“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贝壳类水产品。”,删除了“炝虾”,将“炝虾”并入第三条进行统一表述。


二是取消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的季节性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本市人居环境、市政建设、水产养殖环境和食品生产加工条件有了较大变化。取消季节性限制后,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测、抽样检验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规范,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三是继续禁止在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自行加工经营“醉制水产品”。


四是修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品种和有关表述。目前,本市对食品摊贩管理有了明确的要求,制售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特别是现榨饮料自动制售设备也在不断升级,现榨饮料食品安全有了更好保障。因此,结合当前发展状况,取消食品摊贩经营“现榨饮料”的限制,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事前登记审核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也能保证现榨饮料食品安全。


五是新增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通告》新增“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有条件的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条款。


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城管执法、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通告规定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开展部分食品品种生产经营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动态调整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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