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上海公布又一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4-01-29 16:49

摘要: 上海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规违法行为。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青团中超范围使用防腐剂


在上海和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收到多份外省市食品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延长产品保质期,在明知青团内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情况下,自2023年2月开始,在其生产的青团产品中超范围使用防腐剂脱氢乙酸钠,产品涉及7批次,共3559kg,货值金额66800元。因管理不到位,还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1批次,共2587.2kg,货值金额70560元。案发时已全部销售,没有产品库存。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脱氢乙酸钠不能在青团中使用,当事人为了不当目的故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性质恶劣。2023年10月12日,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上海和健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2023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该公司立案侦查。


而在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中,2023年7月2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煮肉片调味料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浙师傅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水煮肉片调味料产品,共计委托受托方生产涉案产品25箱,货值金额人民币2250元。至案发,当事人已将25箱涉案产品全部销售。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全面召回涉案产品,未能召回的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30元。2023年10月17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味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中,2023年5月16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菌钥生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非法添加了左旋肉碱。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03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左旋肉碱”作为一种营养强化剂,若过量使用可能会引起呕吐、胃部不适、腹泻、增加心血管系统疾病等风险。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植物饮料不允许使用营养强化剂左旋肉碱。2023年12月4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晟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焕燃精华TM植物饮料472盒、罚款人民币160320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中,2023年3月1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的“现串手工大牛肉”开展监督抽检。经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作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022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共购进180斤“冻猪肉”,在其经营场所将“冻猪肉”解冻后切割成小肉块,经调味、串制、烤制,以“现串手工大牛肉”的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同时采购预包装牛肉串原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年6月8日,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徐汇区靳天祥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污染物质含量超过标准限量


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2023年7月10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万象城分公司销售的 “缇南特饮用天然泉水”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不合格批次商品标签标注的经销商为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宁波优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口原产地为英国、规格为500毫升*24瓶/箱、生产日期为2023-03-14的“缇南特饮用天然泉水”812箱,实际销售300箱,实际销售额为2007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4339.04元,毛利为2775元,扣除相关税费后违法所得为2436.60元。


亚硝酸盐是一种普遍存在于自然环境中的物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2023年10月25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卡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6.60元,罚款人民币108678.08元的行政处罚。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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