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4-03-20 11:1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7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细化和补充经营者义务相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规范消费索赔行为,同时还明确了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有关问题答记者提问时介绍,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有必要聚焦突出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在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有关送审稿。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意见,深入调研,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条例》。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等

细化和补充了相关规定


《条例》共7章53条。《条例》主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条例》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同时,规范消费索赔行为。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此外,《条例》明确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还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履职要求,细化了消费争议解决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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