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卡、储值卡等预付式消费模式,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优惠,但同时预付式消费“退卡难”“退卡烦”也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不少经营者寄希望于通过“一经办卡,不退不换”,来“卡住”消费者的合理退款申请。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几起典型案例。在消保委助力下,消费者实现成功退卡的诉求。
合理退卡诉求却遭商家拒绝
典型案例中,如消费者李女士告知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年前在某知名美发连锁店办理了一张价值3000元的会员卡,并享受了相应的折扣和优惠。然而,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美发店的服务质量下降,李女士决定不再继续使用该会员卡,并要求退款。李女士前往美发店提出退款申请,但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店家表示,根据会员卡上的规定,一旦办理会员卡,不支持退款。李女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店家在办卡时并未明确告知退款政策,且会员卡上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在多次与店家沟通无果后,李女士向消保委投诉,寻求帮助。
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美发店负责人取得联系。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合同中的条款显失公平或存在霸王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表示同意扣除李女士已享受的折扣优惠后退还剩余费用,李女士表示接受并对消保委工作表示满意。
而消费者叶女士则来电反映,在某舞蹈工作室购买了多节舞蹈课程,消费金额为3936元,激活并上了几节课后,因工作原因要离开上海无法上课,故向经营者提出退课申请,没想到对方直接拒绝,并告知叶女士购卡时签订的合同约定“不退款”。叶女士不认同,表示课程是通过微信与销售人员沟通购买的,且未签过任何购课合同。双方多次协商沟通无果后,叶女士无奈选择向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对方负责人表示,叶女士的确是通过线上方式购课,但销售将合同发送给消费者,也提醒消费者确认合同内容,合同约定“一旦售出,不予退课退款”,按合同执行,无法满足消费者退款要求,愿意协调除退款以外的解决方案。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经营者同意退款,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及退款手续费,最终提出退款1000元。叶女士接受,双方办理退款手续。
推动预付卡行业健康发展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保委在此提示部分经营者,应该“懂懂法”“学学法”,应加强自律,明确告知消费者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和退款政策,在制定办卡政策时尽量避免“不退卡”之类“上不得台面”的条款,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消保委也再次提醒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注意:详细了解预付卡条款,特别是退款和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在接受服务前,要求商家明确告知所有服务项目的收费和具体内容;在权益受损时,及时向消保委或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