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共享经济和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新选择。但是,消保委却通过投诉发现,有商家不仅出租不合规车辆,还在退款问题上“卡”住消费者。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就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商家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车产品的国家强制标准,理应认定为相关合同无效,消费者无需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还可向经营者提出“退一赔三”的诉求。
据披露,近期,消费者杨先生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反映,其通过某平台租赁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但在使用几天后,被交警拦下并警告该车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18),一是缺乏脚踏功能,二是时速超25千米/小时。处理完违章后,杨先生随即归还了车辆,但后续发现租车订单并未关闭。在与平台协商无果后,他选择了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求助。
在消保委的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更多的问题。原来,杨先生在租车时不仅与平台签订了租车协议,该协议内容包含“租车不足一月按一月支付,并绑定支付平台自动扣款”,还与商户线下签署了一份“三月起租”的协议。
然而,在消保委与商家联系过程中,对于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商户却表示“一概不知”。杨先生已经支付了一个月的租金,现在要求解除合同。但商户却坚持按协议执行,要求不满三个月按三个月支付租金。此后,商家坚持要收取杨先生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解除合同,杨先生无奈表示接受。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本案中,商家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车产品的国家强制标准,理应认定为合同无效,杨先生无需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消保委认为,本案中,如果杨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骑行不合规的电动自行车遭遇行政处罚,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甚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的诉求。
关于电动车租赁,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现行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如果租赁到不合规的改装电动车,既会增加交通安全风险,还会被予以行政处罚,消费者在租赁过程中需谨记。同时,如发现类似情况,也可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反映、举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