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多次发错商品不愿担责!浦东新区消保委:经营者“知错不改”实属不该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4-11-19 18:51

摘要: 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再享受优惠价格,经营者理应妥善处理。

商家发错商品但不愿担责,消费者也因此错过活动优惠价。11月19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再享受优惠价格,经营者理应妥善处理。


据披露,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市民董女士的投诉,董女士表示于6月1日通过某服装品牌官方APP订购一条牛仔裤,购买时有活动优惠价,收货后发现实际收到的牛仔裤与订单款式不一致,随即联系该品牌客服申请售后,双方沟通后,按客服要求寄回商品,之后重新下单订购,然而第二次收货后发现收到的牛仔裤还是与订单款式不同,只能再次申请售后,而此时该款裤子已恢复原价249元,董女士向商家提出要按活动价再次购买,商家回复因优惠活动已结束,只能给予退货退款,并承担两次退货的运费。


董女士不能接受,表示商家发错货本就应该承担退货运费,这并不是补偿性质,并且因商家的错误导致消费者未能收到自己购买的商品,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按活动价重新购买牛仔裤。


受理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联系经营者,经营者表示,核实下来的确是工作人员发错货,但公司规定优惠活动结束之后是不能再按活动价格销售商品的。


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即提出,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董女士无法再享受优惠价格,经营者理应妥善处理。建议经营者在董女士按原价购买牛仔裤后,退回与活动价的差价,该处理方案较为合理。但经营者坚持表示无法操作,提出为董女士提供最高八折优惠券,并承担两次退货运费。


经多次协调,董女士无法接受经营者所提解决方案,表示将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继续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经营者因自身原因寄错商品,属于在履约中产生了过失,已违反了与董女士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消保委认为,即便商家取消订单,董女士仍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义务,或要求商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本案例中,经营者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实属不该。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坚守契约精神,保证切实履约,有效提供商品,同时,若经营者发出的商品与约定不符,且未就此及时向消费者进行说明或采取补救性措施,甚至可以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的故意,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赵颖刚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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