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在进入健身房挥洒汗水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因健身房“超长停业”引发纠纷,最终在消保委的调解下,消费者得以补足缺失时限。
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收到消费者郑先生的投诉,郑先生表示去年11月在某健身房支付6888元办理健身年卡,签有购买合同,合同第八章附则第三条约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本会所有权暂停营业,暂停时间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2025年春节假日安排为: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而经营者从1月20日一直放假至2月5日,整整暂停营业17天。
郑先生认为这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经营者将多休的9天顺延到其会员日期,但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郑先生选择向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
接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负责人程女士表示放假时间由公司规定,就消费者所提合同条款内容,需进一步核实。郑先生提供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给消保委工作人员,协议正面为客户个人信息、所要购买的产品及付款方式等项目填写内容,经营者公司章及签字栏也都在协议正面显示,而合同背面整页为“条款和条件”,所用字体较正面明显小许多。
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提出,约定条款位于合同背面,字体极小且条款占满页,不利于消费者阅读条款,而且合同中确实列入了引发消费纠纷的条款。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郑先生的延期要求,提出顺延10天会员期,郑先生接受,双方达成一致。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健身课程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与健身房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签订后,健身房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增加放假天数,也就是减少了消费者健身的时间,消费者有权要求健身房补足缺失的时间。
据悉,《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政策落地,上海近日发布《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健身指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简称《会员服务合同》《健身指导服务合同》)。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以预付费方式购买服务的,可要求对方提供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让合同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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