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介绍,7月10日,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下简称“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指出,告诫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落实主体责任,筑牢食安根基”“严格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做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尤其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此外,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同时,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认清责任红线,不越法律雷池。
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失信惩戒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