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由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规章明确食品委托生产的定义及双方责任边界,填补了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请本市食品企业对照以下重点逐一落实。
食品委托生产,即通常说的“代工”“贴牌”——品牌方提出要求,工厂按要求生产并交付产品。这种模式在食品行业非常普遍,但也长期存在责任虚化、追溯困难等问题。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委托生产的“三个构成要素”——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全部或部分生产活动、交付所生产食品。三个要素同时满足,才构成委托生产,缺一不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8类情形是否构成委托生产,《办法》及实施问答已有明确界定:食品经营者定制、商超自有品牌、集团内外部委托、联名款、专供原辅料、辐照加工、多重委托、仅商标授权等。其中,联名款仅使用特定文字、图案且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素、交付和销售形式范围进行约定的,不属于委托生产;专供原辅料、辐照加工等情形也有特定适用条件,企业应逐项对照判定。
尤其要警惕一种做法——用“商标授权”“品牌联名”的名义掩盖实质上的委托生产关系。《办法》明确:不得假借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此外,需要完整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将部分环节委托生产。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委托双方在实施委托生产前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须包含资质、产品标准、原辅料供应方式、监督方式频次、事故处置等6类食品安全事项。建议企业使用《工作指南》中的合同必备条款逐项核对。
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方、受托方提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双方对各自提供的上述材料负责。
《办法》还指出,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在紧邻位置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并在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托单位”字样。具体标签要求还应符合将在2027年3月16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鼓励企业在办法施行前,结合自身实际,合理排产,提前筹备相关生产资料、变更产品标签。
委托方不能当“甩手掌柜”。《办法》尤其强调委托方的责任地位。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据悉,为帮助企业对照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专门编制了《食品委托生产管理工作指南》,从实务操作角度为企业提供“拿来就能用”的合规工具。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施行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办法》施行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