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网传一段上海地铁上老人和女士抢“爱心专座”并强行拉拽女士的视频。对此,上海地铁客服表示,“爱心专座”是在正常情况下,乘客看到老人,可以礼貌让座,并非强制性。此事引起了广泛的热议。
纵观事件的经过,也许是因为老人当时的态度也比较“强硬”,事后,有一种声音似乎占了上风:给“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不是法定义务,让座是一种社会美德,是一种情分;不让座是本分,任何人都不能强迫要求普通乘客给“老弱病残孕”乘客让座。
近年来,乘客乘坐地铁、公交车因为要不要让座而引发的纠纷不少。但是,在众多让座纠纷中,不少人忽略了一个细节,无论是地铁还是公交车,“爱心专座”不同于普通座位,“爱心专座”让座,不能等同于普通座位让座。如果说,要求普通座位上的人给“老弱病残孕”群体让座,尚可以在道德范畴内讨论,但在“爱心专座”上,身体状况健康的普通人,就应该主动为这个弱势群体让座,这不是情分,而是本分。
按照地铁、公交车上的“爱心专座”的制度设计,享有“爱心专座”优先乘坐权的是“老弱病残孕”群体,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群可能惠及的范围更大一些。其他普通乘客上车时,应当优先选择非“爱心专座”座位乘坐,只有在没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爱心专座”,且其他普通座位没有空座的情况下,普通乘客才可以使用“爱心专座”。但一旦有“老弱病残孕”乘客上车后,那么普通乘客就应当把“爱心专座”让出来,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使用。
“爱心专座”,有一个“专”字,本身就有专属、专用的意思,具备一定的排他性。如果无视“专”字所涵盖的享有优先乘坐权的“老弱病残孕”群体,设置“爱心专座”的意义又在哪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可见,公共交通部门提供爱心专座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必须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显然,老年人有权享受公共交通部门配备的优待和照顾。
不得不面对的是,法律也确实没有“给老人让座是法定义务”的明确描述,但是,“爱心专座”到底该让不让,不能总是在情分还是本分之间找各种借口。
总之,地铁、公交车“爱心专座”要想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功能,必须强化对“爱心专座”意义的宣传,以及制订出台更具体的管理使用办法。
首先,地铁、公交车运营部门在目前乘车规则下,要进一步加强对设置“爱心专座”意义的宣讲,提高人们对“爱心专座”的正确认识。同样,其他公共场合的爱心专座和爱心通道,也要明确使用规则,保障它们能够真正惠及老年人群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其次,“爱心专座”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仅凭道德引导也许远远不够,应当进一步制订更加具体的“爱心专座”使用范围,明确其使用性质,建立奖惩体系,加大引导监督,让“爱心专座”的善意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