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一家企业职工王某,因2019年、2020年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C等次,而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公司员工考核分为A、B、C三等,C类占全体员工10%。
近日,南通市总工会指出,该公司“末位淘汰”流程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恢复职工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最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经济补偿金以外额外支付王某10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一时间,“末位淘汰”这一由来已久的制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我们要指出,一刀切的“末位淘汰”制度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首先,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后,如果直接与被排在末位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本次事件中南通市总工会指出,即使员工被证明确实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末位淘汰”,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且再次考核不胜任工作后方可解除;同时,还必须具备三个合法性要件:内容合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就算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企业也应该履行调整工作岗位、培训等责任,绝不能省略这些环节。
这一点上,华为的制度就相对人性化。华为从1999年起开始对员工实行绩效排名,但排在末位的员工并非是直接淘汰,而是让其到总部再培训,可去新的岗位应聘,应聘成功后可转入新岗位。即使员工最终还是被淘汰,华为依然坚持“N+1”政策给员工发放相应的补偿,感谢员工一直以来对公司的贡献。
其次,从末位淘汰制度本身来看,它还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第一,“末位”不等于“不称职”、“不合格”、“不努力”。如果把末位员工等同于不合格员工,直接淘汰,显然是不合理的。譬如加工某种零部件,日劳动定额为100个,所有员工都保质保量超额或等额完成了任务,最后一名虽属末位,但也是合格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在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里,总会有好有差。先不论“最差”与“次差”之间有多大差别、该如何衡量,仅以“末位淘汰”本身是否公平而论,就须打一个问号。毕竟人有三衰六旺,就连最早提出末位淘汰制度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不也申请过破产,后来重组才又焕发新机?
第二,末位淘汰制本身也不符合现代管理中所提倡的“人本思想”。“以人为本”提倡的是尊重人性,努力创造一种宽松、信任的环境来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末位淘汰主张通过员工内部竞争来提高工作效率,而对其过度频繁的使用,会给员工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如果职业安全感降低了,人人自危,不安其位,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降低。而根据“压力—绩效”理论,压力过大也会导致低绩效。因此,末位淘汰制对企业发展并非是正向作用。
第三,末位淘汰制度会妨碍团队合作。任何人都不希望自己处于末位而被淘汰,出于利己思想就会在工作中表现出不合作和排挤,极端的还会故意破坏别人的工作使别人处于末位,影响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的分享,对企业而言有着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总结来说,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可以搞员工排名,但一刀切的“淘汰”不可取,任何企业里的任何人都会有犯错、失手的时候,怎能末位“必死”呢?赏罚有度的施政能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苛政却令人齿冷,只会吓走人才。这样不合法、不合理的一刀切式的“末位淘汰”应该被淘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