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职能部门“三令五申”,媒体不断发声!7月以来,针对新冠康复者的就业歧视现象,一系列积极的纠正信号正在释放。
本报记者的最新调查发现,在沪上劳务中介市场,情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依然没有杜绝。“进过方舱的不要”,“有阳性历史的不要”……这些冷冰冰的话语,依旧可以听到。只不过,从此前的“广而告之”变为了如今的“私下提醒”,手段变得隐性起来,阳奉阴违的现象并不鲜见。
任何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这是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缘何企业还能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其中,颇值得寻味。
一方面,当前健康良好的用工环境尚未完全建立。唯恐新冠康复者复阳导致相关人员隔离,进而影响企业生产的担忧依然存在,企业经营压力很大。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使少数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通过种种方式,设置隐形障碍。
而针对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手段却略显单一。
事实上,针对就业歧视向来不缺制度性约束指导。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均有涉及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内容。此次针对新冠就业歧视,上海人大还专门通过相关决定予以约束,不可谓“不给力”。
不过,到目前为止,有关职能部门却尚未公布过一起典型查处案例。在某区人社局的执法过程中,即便有求职者的电话录音为证,但由于在现场的招聘信息中没有查到涉及就业歧视的内容,最终也只能对其“宣传”和“告知”。
而另一方面,新冠康复者个人隐私保护也没有完全到位。就在不久之前,“随申办”的核酸记录查询出现了调整,目前只能查询7月的数据,这一举措无疑从源头防范企业对新冠康复者的歧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这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完全无法获悉相关信息呢?并非如此。
在核酸检测环节,新冠康复者出示的扫码标识不同于其他市民。由此,个别大型企业利用内设核酸亭、采样站等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求职者的个人信息,甚至宣称“一刷身份证,什么都知道”。如此一来,新冠康复者在这些企业面前,依然是一个“透明人”。
杜绝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的阳奉阴违现象,首先就不能让企业和劳务中介“有恃无恐”。
处罚挠痒痒,违法必然无所谓。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善于运用好法律这一权力,强化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正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不能让相关法律法规变为“一纸空文”,让遭遇不公的求职者望而叹息。
诚然,在实际操作中,劳动监察部门正遭遇着“取证难”、“执法难”的现实问题。但是,如果这一现象得不到根本扭转,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气势”。社会治理各层面和环节,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各项措施,为求职者提供更为直接的法律援助。
其次,新冠康复者个人隐私需得到全方位保护。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能有限度地查阅。而对于目前能够开放的“端口”,要慎之又慎,更要加强监管。建议在核酸检测环节,对于新冠康复者,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择时启用与其他人同样的核酸码。
当然,我们还需倡导和构造健康良好的用工环境。招聘“择优录用”可以,但必须按照岗位需求设置条件,一视同仁。
此外,应该呼吁社会大众的“换位思考”。同情新冠康复者,就不能将其拒之门外。今天,若是无视这些违法违规现象甚至助长其气焰,那么未来有一天如果你我也不幸感染,是否也应该默默承受这些不公?
目前,公安、医疗机构等都表示不会向企业提供求职者的历史阳性信息,假以时日,尚存的信息端口得到规范,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到位,企业经营压力得到纾解,新冠康复者的求职之路一定会走得更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