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企业搬迁属于企业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决定,但必须指出的是,搬迁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论是路远路近、工作场所变化、工作环境带来的劳动强度变化等,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在涉及职工具体问题时,企业应该事先准备初步的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定和重大事项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也就是说,企业搬迁,并非企业一家说了算。在涉及职工安置的问题上,应该通过相应的程序,让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参与,并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方案。
企业搬迁,也不能“打闷包”。凭一句“职工必须随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认为尽到了告知义务,而应该将方案公之于众,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在上述案例中,这家企业搬迁虽然无须职工同意,但安置方案必须有,并且要走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