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姣钰律师表示,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为了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条例》将“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作为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支付链的顶端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从源头上确保“有钱可发”。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的情况,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明确“总包代发”,即要求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同时,《条例》明确,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总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同时还规定了工资保证金保护的措施,即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