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农民工工资须按月足额发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20-09-09 11:37

摘要: 各部门对于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应当始终敲响警钟。

欠薪,是一个老生常谈的侵权行为,特别在工程建设领域方面,不签劳动合同没有保障、工程款要结束后才结算、讨要欠薪款路漫漫……这些常态的问题让不少农民工吃了不少亏。对此,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汪姣钰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但各部门对于农民工欠薪的情况应当始终敲响警钟。


作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有类似表述: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关于工资支付周期,《条例》明确,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从工资支付的情况来看,小朱在进入项目之初,虽然与分包公司小老板约定过按“涂刷墙面面积/墙面数”算钱,但由于未落于纸面,导致没有证据证明小朱所言。除此之外,双方工资支付周期也未进行过约定,导致最终欠薪行为的发生。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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