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评|顾客不是“群演”,直播不应侵犯他人肖像权

劳动时评|顾客不是“群演”,直播不应侵犯他人肖像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包璐影 2024-12-08 15:53

直播的镜头必须要有边界感,顾客不应该成为直播中的“演员”。


近日,苏州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件,某火锅店老板在店里做直播招揽生意,一位顾客在走过店内通道时发现自己入镜了直播间,认为自己受到侵犯,于是将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火锅店老板向该顾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如今,直播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变化,随手拍、随手录、随手传,分享自己的生活见闻、阅历感受,成为很多人社交、休闲、娱乐的常态。但是,在直播热潮背后,我们也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个新兴行业崛起成为商机或者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一部分人带来的困扰。例如,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被暴露,有的甚至还涉及未成年人等。


就如文章开头的案例,当事人视“随手拍”的镜头为“入侵”,随之对簿公堂。可以说,这样的判罚案例凸显出了不一样的意义——在法律层面,被直播的“路人”需要被尊重和保护。


首先,直播应该是有“边界”的,从事直播的人员要杜绝带有“入侵性”的直播方式。


如今,随着全民直播风潮兴起。在这个“流量为王”的互联网时代,从吃饭被直播、理发被直播、健身被直播,到走在路上都可能被镜头对准,成为短视频素材。在此过程中,一些商家、博主在未征得被拍摄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直播、拍摄,涉嫌侵犯肖像权。


很多的直播镜头是带有一定“入侵性”的,有一些甚至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还将路人的隐私当成了流量密码。如果放任这些直播显然有悖伦理与道德,更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合法权益,给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据《民法典》规定,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未经肖像权本人同意,不能够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民法典》还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以,无论是商家还是主播,都应自觉守住法律底线,维护公共秩序,至少应该在直播或拍摄时征求一下被拍摄者的意见,让其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获得同意后方才加以继续。比如,此前非常出圈的一些商业圈街拍,视频中博主一般都会主动询问被拍摄者是否愿意出镜,或给予打码处理或者在遭到婉拒后也给表示出了理解。


其次,“被直播”者在发现自己被镜头“入侵”之后,应该要敢于大声说“不”,主张自己的“拒播权”。


记录生活是每个人的权利,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别人的利益。有时候,人们发现自己被陌生人的镜头“入侵”,却总觉得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好意思拒绝”,殊不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些“随手拍”陋习的滋生。


此外,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肆无忌惮,打着“公共场所直播并不侵犯隐私”“又不是明星哪有什么肖像权”,以此混淆公众视听。人们一旦发现自己被“不告而拍”时可以选择及时制止。如果人人都敢于向“被直播”说“不”,那么,这些带有侵犯的任性直播自然就没了生存空间,久而久之,直播会形成一定的边界感,在主播和被直播者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再者,网络平台也应加强直播内容审核,确保相关内容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秩序。


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加强直播内容审核成为了网络平台的重要任务。因此,平台应该主动建立完善的审核规则体系。比如,是不是可以通过大数据等一些技术分析,对直播内容中可能存在的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等内容加大识别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直播行为。


此外,网络平台是否能更积极地应对用户的举报机制。目前,不少平台都有对不良直播内容进行举报的路径,但不少受众表示,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类的内容投诉往往石沉大海。如果个人权益的维护形同虚设,这也令得一些主播更加肆无忌惮。


直播行业方兴未艾,只有在内容方面合理合法拍摄,才能在这场全民直播的浪潮里行稳致远,让其真正成为信息传播的优质桥梁。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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