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实录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岑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治保障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5-01-08 15:38

摘要: 当前,我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一些现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具有强烈的法治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当前,我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一些现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具有强烈的法治需求。


一、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问题审视


一是新就业形态的劳动保护问题。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发展催生了以平台经济为依托的新就业形态的兴起,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增加,对传统的劳动法律保护带来了挑战。二是劳动基准保护的适用范围问题。随着劳动用工的平台化和数字化,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增加、平台抽成比例过高、个人信息隐患突出等问题突出,劳动基准保护亟待加强。三是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保护问题。实践中开始出现互不挖角协议、约定固定工资等方式限制工人流动现象。此外,平台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也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劳动自由。四是工会工作法治化转型问题。我国《工会法》的修正以及“一函两书”制度的推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带来了法律层面上的变化,亟需推动法治化建设。


二、现行法治规范存在的不足


一是我国劳动法律一体化保护以传统标准劳动关系为调整对象,没有劳动关系便不受劳动法律保护。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往往导致劳动关系不被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二是我国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法,现有的劳动基准规定比较零散,其适用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导致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脱离于劳动基准框架。而即使拥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线工作与传统的工作方式存在很大差异,亦无法机械适用传统的劳动基准保护。三是当前我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审判中并未对劳动力市场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予以反垄断规制,反垄断法的适用存在缺席。四是《工会法》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法定职责,但在立法内容上比较原则和抽象,无法提供具体的实践指导。


三、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的法治完善


一是劳动立法应警惕劳动关系的泛化,适度扩大劳动法的保护范围,确立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作为劳动关系判定的核心依据,根据实质要件分层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是将劳动基准法与劳动关系松绑,扩大劳动基准法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产业工人的实际劳动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专门的最低劳动标准。根据数字时代的劳动特点,需要围绕离线权来全面构建在线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包括工作时长、工资计酬、休息健康等内容。三是明确劳动力市场的反垄断规则,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合理确定集体协议的标准内容,避免反垄断的过度介入。四是根据新业态发展趋势,明确工会组织参会入会的管理职责;以“一函两书”制度为抓手,在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实施程序、责任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积极参与最新劳动立法,表达产业工人的利益诉求;建立与法院、检察院、人社部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将劳动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摄 影:张锐杰
责任编辑:张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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