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劳动关系相互促进
(一)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劳动关系的构建
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属于生产力范畴,高质量劳动关系则属于生产关系范畴。高质量发展带来的实际效果能给高质量劳动关系的构建提供前提与基础。
(二)高质量劳动关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高质量劳动关系中的高质量劳动提供、高质量劳动管理、劳资双方共治共享共赢、彼此关系和睦相处等内容,将加快整个社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因此,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劳动关系相互交融、相互促进,两者应当协同共进。
二、高质量劳动关系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高质量劳动关系的特征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高质量的法律规范”指劳动法律规范体系完备,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完善;“高质量的权益保护”指劳动者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权益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同时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关系内容公正合理;“高质量的运行机制”指通过建立职代会、集体协商等方式,使得劳资双方共治共享共赢,形成员工奋斗、企业关爱的劳动关系;“高质量的纠纷防治”指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2015年出台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对和谐劳动关系进行了顶层设计。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包括依法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拥有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等方面。与高质量劳动关系特征相比,和谐劳动关系合乎高质量劳动关系的基本面,但又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和谐劳动关系是高质量劳动关系的基础,高质量劳动关系是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三、构建高质量劳动关系需强化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底线性
《意见》强调“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但至目前权益被侵犯的情况依然并不鲜见,其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原因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因此,仍要继续强化底线性思维,强调严格执法的重要性,保障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益。
(二)强化灵活性
《意见》强调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而当前的劳动关系更为多样,有必要更加重视灵活性。
1.增强标准劳动关系的灵活性。明确民法和劳动法之间适用范围与职责边界,允许劳资双方对劳动关系的非基本权益拥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2.补齐新就业形态的法律短板。把新业态劳动用工这种弱从属弱保障的用工关系纳入到劳动关系的范畴,通过对部分劳动法条款进行特别解释或另行制定特别规定,补齐法律短板。
(三)强化源头性
《意见》指出了劳动关系源头治理和劳动争议矛盾化解一“防”一“消”两方面,但构建高质量劳动关系应“消防结合,以防为主”。
1.增强中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源头治理。《意见》中源头治理的措施更适用于大型企业,而非劳动争议高发的中小微企业,应当研究制定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简洁高效源头治理措施。
2.加强企业党建及党建带工建工作。非公企业里党组织的覆盖率还远远不够,已有党组织的企业里党组织也未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各级党组织对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的领导作用,通过党建来带动工会组织建设和群团建设。
(作者为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