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员工制和自雇型家政服务的区别受到常委会委员的关注。据悉,此次修改二稿进一步强调了自雇型家政服务的规范。
员工制家政服务也应加强管理
记者了解到,上海目前800多万个家庭中,正在使用或者有家政服务需求的家庭超过三分之一。上海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已突破50万人,其中除了员工制家政人员、中介制家政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自雇型家政人员。
有委员提出,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议对该协议的性质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认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服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的调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受《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
对此,修改二稿进一步完善了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的规定。
自己雇的阿姨也有权查验她的证件
此外,有委员提出,除员工制家政服务和中介制家政服务外,自雇型家政服务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建议对自雇型家政服务活动予以规范。为此,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了“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的内容,明确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情形,也适用本条例的相关规范。
“根据草案修改二稿,用户不管是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都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二处处长崔凯说。
让家政服务人员戴好“上门服务证”
修改二稿强调,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
“我们也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崔凯透露,该管理平台将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