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就是这个车。”当王先生还在路边跟交警描述事发情况时,刚刚将他逼停的张某又驾车从他们身边呼啸而过,交警立刻鸣笛追赶将其抓获。
日前,经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定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8月11日晚10点,王先生驾车行至嘉定区一路口时,有车辆相向行驶而来,于是王先生开启远光车灯以作警示。然而下一刻,对面车辆车主张某忽然调转车头,逆向变道至王先生所在车道并将他逼停在路边。王先生立刻下车与张某理论,没想到张某竟也振振有词,责怪王先生不该忽然开启远光灯。双方言语不和,逐渐升级为肢体冲突。争执中,张某身上浓重的酒气扑面而来。随后张某的友人下车将两人劝开,王先生随即报警,张某却径自驾车离开。
正当交警赶来处理警情时,恰逢张某送完友人,驾车返回途径该处。王先生一眼认出,当即予以指认并反映其另有酒驾行为,民警立即驾车追赶鸣笛示意,但张某置若罔闻,非但不停车还加速逃逸。期间为了躲避警车,甚至逆向行驶及闯红灯,交警追至某处加油站将其抓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幸好事发时在深夜,路上车辆行人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