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电视剧《安家》的热播,诸如非法侵占他人房屋、黑中介陷阱、套路贷等一系列涉及房屋买卖、租赁甚至人身安全的问题,引发市民热议。
4月3日,杨浦区检察院发布有关房屋买卖租赁、中介从业者涉案、非法侵入住宅等典型案例,多角度向大众呈现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撬锁霸占房屋 只因嫌房子抵债太少
自称房主,强行撬锁、驱赶租客、霸占房屋……15年前的卖房人强行换锁搬回房子中居住。近日,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陈女士是某饭店的员工,与其他三名女子同住在饭店为其租赁的房屋中。2018年11月的一天,正在宿舍休息的陈女士被敲门声惊醒,发现一中年男子正在撬锁。“怎么又是你?”陈女士惊呼。“赶紧走,赶紧走。”男子对陈女士等人大呼小叫道。
原来,该男子在几天前就已上门骚扰过陈女士等人。他自称是房屋业主,要求陈女士等人尽快搬离。“你们要是不搬,我就天天来!”陈女士立刻给老板打电话。“当我进门的时候,该男子都已经坐在了小陈的床上。”老板称:“我和房主颜女士签了长期合同,但是他却一直上门骚扰,我只能带员工搬离并要求退租。”
而远在香港的颜女士在接到老板电话后,因为“山高水远”,在退还租金的同时赔付租客违约金1万元。2007年她以19.5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当时的房主王姓男子也在场。王某在霸占房屋后,先是自己住了进去,最后又转租给他人。2019年4月,在多次劝王某某离开房屋无果后,颜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多次反复,称15年前,因为手头紧,向小贷公司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同时许诺若无法偿还借款,对方可以将该套房屋对外出租10年,用租金抵扣债务,并将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当时的债权人。一年后,小贷公司催促其还款。王某交代:“我没有还过一分钱,我承认当时是抱着无所谓的心态。”其坚称从未签过抵押协议、委托书,从未去过公证处或房产交易中心。后王某又辩称:“当时约定我将房屋分10年租赁给该公司抵债,并去公证处作了公证。”但经过调取当年办理该房产出售公证的材料及向公证人员询问后,所有证据都显示王某某不仅当时在场,并亲自签名确认。最终王某某承认,2017年曾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也知道房屋早已经在2007年卖给别人。“我现在知道我的行为是犯罪的,我就是看房屋一涨再涨,到2019年已经100多万了,觉得当初只抵债10万元太不合算,正好自己也没地方住,所以想来‘搞事情’,看看能不能捞点什么。”
检察官提醒,原产权人不仅不可侵犯现产权人权益,同样不得侵害出租人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在借贷过程中,特别涉及巨额财产抵押时要三思后行,考虑清楚能否承受无力偿还债务时抵押物被处置的后果,更不可像案例中的王某某一样采取撬锁、驱赶他人、霸占房屋等违法方式妄图“捞点什么”,最终触犯刑法。
他们终于搬走了,检察建议助力执行难
“建议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的适用条件;依法及时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这是一封来自杨浦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2019年10月,在检察建议的助力下,一起执行难案件圆满结束。
2015年,陈先生将门面房承租给姚某某,约定租期为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底。后姚某某经营不善,将门面转租给吴某某经营面馆。2017年2月底,吴某某既不与陈先生协商续租事宜,也不预缴房租。为此,陈先生将吴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吴某某搬离门面房并补缴相应房屋使用费。
因吴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19日,法院以“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办法了,我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在接待陈某某时,他明显情绪很激动。”承办王检察官称,陈某某多次提到对方有执行能力却拒绝执行。
受理案件后,杨浦区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审查了该案的执行卷宗,询问了当事人,核实了法院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经审查全部执行案件卷宗发现,吴某某完全具备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能力,法院并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便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我们立刻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王检察官介绍道,检察建议发出后,我们协同区法院,通过相关部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同步向吴某某释法说理,耐心做他的思想工作,告知有能力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终于,2019年10月,吴某某搬离门面房并补齐相应费用。
“2年了,他们终于主动搬离了!感谢检察官的帮助!”近日,申请监督执行人特意打来电话,向杨浦区检察院王检察官表达感谢。
“套路贷”案件中不乏“黑中介”
“套路贷”的手法通常是假借办理房产抵押为名,让被害人办理委托公证,从而获得房产的处分权,再通过房产中介出售房屋,从中牟利。而在这一连环的“套路”中,也有一些“黑”中介的“助力”。近日,杨浦法院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作出有罪判决,系本区首例“套路贷”案件中房产公司中介人员获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查,在袁某某等人实施的“套路贷”诈骗案中,袁某某等人通过诈骗取得被害人房产处分权后,找到从事房产中介的陈某挂牌出售被害人房产。陈某在明知该房产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与另一被告陈某将该房产以2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并从中获利9万元,所收取的中介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综合全案,虽然陈某辩称其只是负责房产买卖的中介人员,并不知道所出售的房屋系他人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而来,但通过其所收取的中介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正常的交款流程不一等反常情况分析,认定陈某系明知他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处罚。杨浦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和罪名获法院采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出售的房屋市场价值达20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房产中介从业者,在工作过程中严守法律底线、遵循行业规范、保持职业操守,拒绝高利诱惑,以免陷入犯罪的泥潭;房产中介管理者,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结合具体案例提高员工对法律的认识,使得员工对违法行为导致的犯罪后果保持敬畏之心;而购房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要擦亮眼睛,仔细询问、查验房屋真实情况,不受所谓低价房诱惑,遇虚高或虚低的中介佣金,以及不合常理的付款方式,要特别引起警惕,以免花费巨资却购置到产权问题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