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检察公益诉讼探索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6月18日下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与其他省市的决定相比,上海的《决定》在具体内容上更具上海特色,不少制度、措施具有创新性,甚至是全国首创。如,在受案范围上,采取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定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此外,还立足上海特点、结合前期实践经验提出了在城市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安全、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符合上海定位。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磋商后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结案,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增强诉前磋商协议的司法效力。同时,在诉讼请求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围绕确认违法行为侵害公共利益、防范公共利益受损、推动受损公共利益修复等提出诉讼请求,这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预防性原则在公益诉讼领域的运用。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决定》规定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核实,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检察建议可以报送同级人大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这有助于增强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刚性。同时,还规定在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发文主体提出意见建议,这延伸了检察监督的范畴,有助于推动系统性解决公益损害的问题,在全国尚属首次。
在调查取证方面,为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决定》规定在检察机关内部可以安排法警和技术人员协助检察官开展调查,在检察机关外部可以在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下收集公益诉讼的有关证据。《决定》同样体现了社会参与原则,相关条文对有关社会公益组织、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调解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途径、方式等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创新点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长江三角洲一体化检察协同也是本次地方立法的一个亮点。据透露,下一步,上海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继续加强与长三角地区、长江流域兄弟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强工作信息、典型案例、检察人员、办案经验、业务培训等方面交流,加强鉴定、检测、专家等方面优势资源的共享共用,积极推动执法、司法标准统一,积极探索跨区域案件管辖机制,加强跨区域办案过程中的工作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