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游戏公司和外部代理勾结,利用网络虚拟场景开设赌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0-10-26 18:44

摘要: 如果游戏公司允许玩家将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变现,则行为人即可利用该游戏以变相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

利用合法的网络捕鱼游戏,搭建虚拟场景,采用出租高级账号、出售道具等方式接受投注,再用回收账号、回购道具及金币向赌徒兑现人民币。10月26日,嘉定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了这起上海市首例利用网络游戏的虚拟场景开设赌场的案件。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李鉴振透露,这是一款名为“巅峰捕鱼”的App游戏。2018年5月,游戏公司和外部代理办理公司合作,由后者在直播平台宣传推介该游戏吸引玩家,开始沦为赌博平台。


该案构成赌博行为,主要体现在“接受投注”、“随机事件”和“退币退分”三个环节上。


出租账号、出售道具弹头是“接受投注”;金币、弹头是可供下注的筹码;游戏中虚拟的捕鱼场景是“随机事件”;回收账号、回收道具弹头是“退币退分”、兑换筹码。


玩家如果在游戏中实现了金币增加,在归还账号时就能盈利,反之就亏本。


因此,被告人利用网络游戏搭建的虚拟场景,通过账号、道具的租售等方式接受投注,采用回购道具的方式向赌徒兑现人民币,构成了开设赌场犯罪。



由于模式新颖,迷惑性强,同时网络赌博还披着“游戏”的外衣,能通过直播平台、社交平台推广,这给案件的证据规格和认定标准确立带来挑战。


挑战一,如何认定这是开设赌场行为?


挑战二,如何区分正常玩家和赌徒玩家?


挑战三,如何区分正常玩家的充值和赌徒玩家的赌资下注,从而确定最终的涉案金额?


“巅峰捕鱼”案件中外部代理公司的相关人员涉罪无疑,而负责游戏开发和维护的游戏公司,仅仅只是负有疏于游戏巡查和平台监管的责任吗?


李鉴振梳理在案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游戏公司除每月向外部代理公司支付120万元的推广费外,还会不定期出现固定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转账时间十分可疑。


在游戏公司“财务群”的聊天记录中,经常出现类似“回收×××弹头、金币,价值×××元”的记账。每当出现这种数据时,财务就会向外部代理公司汇款50万元。


李鉴振由此撕开了案件的突破口,幕后操纵者——游戏公司实际上才是以“外部代理”公司为屏障,通过其在台前向散客玩家回收道具,自己则作为幕后黑手,为开设赌场行为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其以支付推广费的名义为外部代理公司回收道具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更不能兑换法定货币。


如此,“巅峰捕鱼”游戏本身就具有了赌博属性,其成为赌博平台的事实确凿无疑,


最后,通过对后台数据的筛选,最终认定赌资金额达到了3700余万元。


2019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案2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获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0年2月21日,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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