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不扶”、“救不救”?见义勇为者不再担心“流血又流泪”|弄懂《民法典》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包璐影 发布时间:2020-12-13 11:24

摘要: 明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社会行为规范”的法律宝典,将在很多方面深度影响我们的生活。

“扶人送医反被指肇事者”“对晕倒者实施心脏复苏反被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阿姨反被讹3000元”……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成被告的事件时有发生,“扶不扶”“救不救“的问题一度困扰着公众。


【案例】

在沈阳,一位老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陷入生命危险,店主具有行医资格,对其实施心肺复苏,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右肺挫伤。此后,老人反将店主告上法院。类似的案例近年多有报道,“扶不扶?”的话题甚至被搬到了春晚的舞台。


【解读】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津律师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市民可以放心大胆地“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必担心“英雄流血又流泪”。因为民法典不仅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郭津律师介绍,关于民法典对见义勇为免责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时,自己受到损害,该怎么办?


郭津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有侵权人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出于道德层面的考量可以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问题出现,本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


二、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行为人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郭津强调,这里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逃逸了的侵权人确实找不到,或者侵权人确实无力赔偿,这是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限定条件,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或者有赔偿能力的,被侵权人不能找受益人要求补偿;二是有明确的受益人,被侵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受益人补偿的请求;三是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受损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本条用的是“给予适当补偿”,就是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及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者请求补偿,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又不具备,那么作为受益人是必须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的。“因为,当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受益人补偿就转变为一种义务,以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郭津律师说。


三、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该怎么办?


针对见义勇为者自愿实施救助行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郭津律师解释,也就是说在具备自愿性、利他性、紧急性的条件下,见义勇为者所造成的受助人损害,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条款可谓是消除了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的顾虑,也有益于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而非减责事由。


至于受助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在所不问。《民法总则(草案)》中曾规定了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本着鼓励和倡导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的精神,将这一内容删除。“所以,即使在受助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形下,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实施救助行为者即可免责。”郭津律师说。


不过,郭津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不管面对什么样的情况,见义勇为的同时都要保护好自身的安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此外,见义勇为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留存证据,以防后续发生纠纷时解释不清。比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用手机拍照、录像,或者是留存事件见证人的电话。


【划重点】

要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旱鸭子下水救人”的盲目行为是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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