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成绩不佳多次殴打孩子,母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依据《民法典》:同意!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1-01-04 17:36

摘要: 法典生效后,合议庭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同意母亲诉请。

恨女不成钢,离婚后父亲因女儿成绩下降经常采用暴力手段,母亲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1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审结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支持起诉。


王洋与刘月结婚后,育有一女晓红。2009年,王洋与刘月离婚,双方约定晓红随父亲王洋一起生活。随着女儿的成长,特别是初中以后,晓红的成绩却离王洋的预期越来越远。为了加强对女儿的管教,王洋经常采取暴力手段,长期殴打、虐待晓红,使其精神和肉体受到严重伤害。2020年8月19日,刘月诉至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受理后,上海徐汇法院第一时间根据《徐汇区家事审判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合作协议》启动协作机制。法官连续走访属地派出所、区妇联等单位,并委托家事调查员对案件进行了家事调查。调查员分别走访了晓红家,王洋、刘月居住地所在居委会,认为双方在家庭环境和抚养能力方面都有较好的抚养能力,晓红因经查被打骂对父亲产生畏惧心理。为了调查清楚孩子的意见,法官还在开庭前通过晓红所在的学校,全面调查了解晓红日常学习、生活状况,当面询问晓红的真实意愿。


2020年12月18日,上海徐汇法院对该案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法典生效后,合议庭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于2021年1月4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判决支持刘月要求变更晓红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虽然本案中父亲的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教育,也为此付出了多年,但孩子并非父母一方的附属品,他们都是拥有独立思想的个体。如果一味通过暴力、高压等手段逼迫子女按照自己的要求去做,往往会适得其反。肥沃的土壤、扎实的根基才能开出最娇艳的花朵。为了孩子的成长,希望离婚后的父母能够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通讯员:马超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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