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禁止假借慈善名义募捐!《上海市慈善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1-09-28 14:43

摘要: 社区慈善和慈善文化也是本次慈善立法的特色和亮点。

假借慈善名义募捐,你违法了!向社会公开求助的个人以及平台,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9月28日,《上海市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规范了慈善组织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对公开募捐作出了规范。


据介绍,《条例》共十一章七十四条,涵盖了总则、慈善组织和慈善财产、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信托、社区慈善、慈善文化、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为本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其中,《条例》对“本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动员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慈善事业发展基本原则作了明确。


《条例》重点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面的职责分工;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还对民政、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


在规范慈善组织运作方面,《条例》细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退出机制。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慈善组织设立条件的,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已经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不再从事慈善活动的,可以申请取消慈善组织认定。《条例》还对慈善组织终止、取消认定后,有关慈善财产的清算和处理要求作了明确。


在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方面,《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不得利用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不得侵占或者变相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条例》从实践需要出发,对善慈善财产、慈善信托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建立慈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好跟踪监督、评估;明确慈善组织监督受益人合理使用慈善财产。还对慈善信托的财产、受托人、备案与变更、监察人、终止程序等作出规范。


《条例》重点对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作出规范,明确募捐资格取得、方案制定与备案、网络募捐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慈善募捐活动作了引导规范;明确禁止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等违法行为。此外,《条例》还对向社会公开求助的个人以及发布个人求助信息的平台,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慈善和慈善文化也是本次慈善立法的特色和亮点。《条例》明确了慈善超市、社区基金会、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对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予以规范引导。《条例》规定加强慈善文化建设,设立“上海慈善奖”和“上海慈善周”;明确了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以及广告经营者开展慈善公益宣传的要求、内容等。


此外,《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提升慈善信息平台功能,实现全市慈善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交换。细化完善了有关促进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及时确认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明确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加强院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培养慈善专业人才。


《条例》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开募捐和慈善信托的协同监管机制、慈善活动的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



摄 影:叶佳琦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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