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老犯罪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双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10-15 16:58

摘要: 新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双向保护老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合法权益有了新机制。10月14日,静安区检察院与静安区司法局会签《关于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20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调解范围,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除老年人实施的严重恶性犯罪、多次伤害他人身体、一人故意犯数罪、造成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损害等不宜委托人民调解的案件外,均可委托人民调解。经过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应从轻处理;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相对不诉标准的,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细化实施规范,确保实践可操作性。规定涉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必要的调解原则;细化了人民调解的案件范围、管辖、期限、材料支持、场所协助、委托程序、调解受理、调解程序等操作流程,确保了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多部门协作联动,多维度保障权利。要求静安检察院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与院内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保持联动,配备多名不同部门的机动人员,强化跨部门、跨条线联动协作,全面保障涉案老年人权益。


记者同时了解到一起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的典型案例。


2020年7月14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柳某甲在本市沪太路某医院五楼,因家庭琐事与姐姐柳某乙发生争执后互相推搡。在处警民警要求二人至派出所解决纠纷过程中,柳某甲从背后推姐姐致其摔倒在地。


经鉴定,柳某乙左足骰骨骨折、跟骨骨折、距骨骨挫伤伴周围的韧带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老年人检察办案团队的承办检察官介绍,柳某甲刚到案时,对被害人伤势与其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辩解。


检察官仔细翻看卷宗,对证据进行系统性梳理,从时间连贯性、旧伤部位、案发时二人站位等客观证据入手,最终确认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柳某甲随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又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再次说理,让柳某甲真正认罪悔罪。


同时,检察官充分运用《实施意见》的机制,联系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促使双方坐下来接受调解,最终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二人关系得以修复。


2021年7月22日,静安检察院对柳某甲做出不起诉决定。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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