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分工的精细化,催生了大量助纣为虐的下游犯罪案件。近日,普陀区检察院发布了相关案件的特点和典型案例。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运作模式的日趋专业化、集团化,犯罪分工逐渐精细化,活动地域呈现跨境化,逐渐形成了上下游环节勾连配合的完整链条。同时催生了大量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黑灰产业链,并以此获利的下游犯罪。
在这些电信诈骗的下游,有专门的软件公司或技术人员为电信诈骗团队搭建所需的虚假网站、APP等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也有专门为电信诈骗集团提供受害者个人信息或虚假身份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他们通过收购电话卡和银行卡等犯罪必备工具帮助电信诈骗集团藏匿身份、“洗白”资金,虽不直接参与诈骗,但为电信诈骗提供细致的服务和帮助,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门槛低,诈骗分子只需“购买服务”,就可以轻松操作。
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戈亮表示,今年以来,虽然诈骗罪案件受理数较去年同期相比略有下降,但与电信诈骗下游犯罪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受理数均成倍增长。
在下游案件中,程序员搭建软件平台,为电信诈骗提供技术支持,属于典型的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专门收取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转移赃款交易的“卡商”,以及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和网银U盾等收取好处费的“卡农”,均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戈亮告诉记者,“卡商”利用部分人法治观念淡泊,认为此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心理,引诱他人出售银行卡从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行为人、即“卡农”对于本人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层层转移电信诈骗所得,主观上都是持放任的态度,在客观上帮助了电信网络犯罪的滋长,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判决中,这些人将均被处以刑罚。
截至目前,在普陀检察院办理的该类案件中,在电信诈骗的上游即电信诈骗团伙中,涉嫌诈骗罪已判决107人;在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判决160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判决11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