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诈骗所得钱款转入自己账户后借贷他人,浦东检察院公诉上海首例“自洗钱”案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11-16 16:58

摘要: 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危害金融秩序。人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生效,这意味着“自洗钱”行为也将构成洗钱罪。


11月16日,浦东新区检察院举行“惩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包括上海首例在内的两件“自洗钱”案件。


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董某名下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银行卡。其间,被告人程某多次冒用董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通过实施转账、消费及借呗、备用金借款、花呗消费等行为,骗得被害人12万余元。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程某将诈骗所得的其中60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再转至其本人银行卡提现后用于借贷给他人及经营性支出。


2021年9月,浦东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自洗钱)对程某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上海首例自洗钱案件。


此外,发布会还通报了一件金融领域“自洗钱”典型案例。


2015年1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宋某通过线上投资平台非法募集资金19亿余元,并将上述募得的资金均归集于自己实控的B公司银行账户中,并和该公司其他来源的资金混同,放贷给线上及线下的借款人赚取息差。


2021年3月1日至今,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明知公司部分放贷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的所得,仍帮助公司设计贷款模式、推广贷款业务等,协助公司掩饰、隐瞒犯罪资金来源,共计涉及资金2700万余元。


2021年8月23日,浦东检察院以洗钱罪(自洗钱)对犯罪嫌疑人胡某、冯某等人批准逮捕。


浦东检察院检委会专委施净岚对此作了4点提醒: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抵制地下钱庄交易;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帐户,更不要使用上述帐户为他人转账;洗钱方式千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最关键。


近年来,浦东检察院通过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机制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先后办理了全国首例利用比特币跨境洗钱案、金融领域“自洗钱”案、金融领域受贿犯罪洗钱案在内的一批洗钱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讯员:张馨月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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