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乐高教育”服务商标,上海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1-11-25 16:19

摘要: 2020年,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知产刑事案件中开展合理赔偿数额共计5300余万元;今年1至9月,该数额共计5700余万元。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近日就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乐高教育”服务商标案提起公诉。这是上海检察机关起诉的第一起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最浓缩的体现,代表服务的质量和声誉,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


2017年7月起,姚某作为赤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本市松江区某商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博士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


因服务商标对应的“服务”本身没有物理载体,在认定“同一种服务”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面存在现实难题。


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孙秀丽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采用“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两方面分别比较的方法来判别“同一种服务”。


一方面,将被告单位在侵权店铺招牌、室内装潢、授权材料等处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进行对比;


另一方面,通过权利人认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形式,比较两者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


经审查,侵权人在店铺招牌等处使用权利人商标,服务内容均是向青少年提供科学知识、编程等教育,存在高度重合。综合“物理载体呈现”和“服务内容固定”二方面的比较,最终认定为侵权人与“乐高教育”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仅以自然人姚某移送起诉,但“LC乐高机器人中心”店铺的经营主体以及伪造乐高教育授权书中授权对象均为赤某公司,应属于单位意志。


为进一步查清单位收益情况,承办检察官就犯罪金额流向向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经补充审计,赤某公司收入的绝大比例均用于了单位经营。本案遂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对赤某公司追加起诉。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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