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部署,贯彻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11月23日,《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条例》对性骚扰、就业歧视等热点内容作出了回应。
据悉,《条例》完善了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细化保护妇女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规定。细化反拐卖措施和性骚扰防范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加强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推动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本市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种宫颈癌疫苗。
《条例》强调完善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包括:鼓励和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创造,依法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就业歧视,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第四十一条就明确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供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对妇女的特殊权益保障和对困难妇女、外来务工妇女的关爱支持。
在家暴处置方面,《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安检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