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将至,聚会聚餐觥筹交错之际,市民一定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近日,虹口区检察院对一起醉酒驾车案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警示大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2022年9月22日晚间,家住浦东新区的张某来到位于闵行区的一家KTV,与几位好友一起唱歌,其自述“在KTV的时候,我大概喝了两杯白酒,两杯洋酒。”
9月23日凌晨2点,张某在KTV附近的一家小店吃了夜宵。一个小时后,在手机上叫了代驾,计划返程。“代驾来了之后,我就跟着他一起驾驶着我自己的黑色宝马车准备回到浦东新区的家。”张某说。
坐在车后排座位上的张某,因醉酒耍酒疯,和代驾之间发生口角,导致代驾拒绝继续这一单生意,将车停靠在路边后离开了。
张某拿起手机重新叫了代驾,但等了很久也没接到电话,就下车查寻情况,“我发现车辆停的位置不太好,没有靠边。然后我就想把车子靠边停好,再继续等待代驾。”于是,张某坐到驾驶员的位置,开起了车。
据张某事后回忆,当时代驾给他打了3通电话,而他没有接到是因为手机设置了夜间勿扰模式,来电处于静音状态,由此错过。
被代驾撂挑子后,张某开车上路了。其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的情况下,仍心存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酒醒了,不影响开车”。后因其在延安路高架和中环路高架分叉的地方走错,上了中环路,没有及时找匝道下去。“当时代驾把我丢下,我很生气,头脑被冲昏了,所以也没有注意开了多远。”
最终,张某被虹口区某卡点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当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酒精含量169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带至第四人民医院采血检测,检查结果也是血液乙醇含量169mg/100ml。
张某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