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3日,长宁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等5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近年来,长宁区一些游泳场所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教学、训练中,存在人身安全保护与游泳场所管理规范等方面的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长宁区率先出台《意见》,旨在加强未成年人在游泳场所活动期间防溺水、防侵害的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游泳场所负责人、教练员、救生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预防行业经营风险。此次会签的《意见》有三大亮点:
率先在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绝大多数游泳场所是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也应适用未保法关于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意见》明确,各游泳场所禁止录用有性侵害、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参加游泳场所招录的人员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游泳场所应当依法查询拟招录人员是否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督促,定期对游泳场所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上述犯罪记录的查询,发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由于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率先在游泳行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游泳场所及其聘请的教练员、救生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调查的工作。如果没有报告,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通过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能够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率先在游泳培训前设置人身安全法治第一课。目前长宁区中小幼学校已经实现了法治副校长全覆盖,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托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联合区体育局,就人身安全保护与法律保护两方面共同设计课程,确保在同学们接受游泳培训前接受自护“第一课”。同时,还将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入职前法治教育,提升行业自律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