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出现貉干扰百姓生活?这一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3-06-20 12:55

摘要: 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

6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建立了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同时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


特别规范“栖息地避让”


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湿地条件优越,又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中转点,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资源比较丰富。1993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范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202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先行废止了该办法。2022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上海及时跟进,制定本条例,对上位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必要衔接和细化,重点将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实践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举措予以提炼、固化和创新完善,形成契合上海特点的制度规范。


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在于建立了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近年来,上海在国家规定的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之外,积极探索与超大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栖息地保护模式。条例总结相关工作实践,将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作为立法核心内容,专门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全过程制度安排。


记者注意到,条例不仅明确区主管部门按照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其第十九条还特别规范了“栖息地避让”: 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让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市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不利影响。


进一步细化野生动物管理措施


在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制度方面,条例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和统筹协调,明确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职责,同时,规定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参与收容救护工作;对于原产本市、种群数量极少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要求通过迁地、就地保护、重引入、建立资源库等多种措施予以重点保护;针对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给农作物带来损失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等情况,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危害调查评估,组织实施危害防护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上位法有关猎捕、禁食、人工繁育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细化了野生动物管理措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条例明确和细化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动物的备案要求,对于终止人工繁育活动的,还要求事先向原备案部门报送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置方案。条例也明确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需要以及人口密度、动物危害防控等因素,划定人工繁育场所禁设区域。


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


2021年的夏天,貉一度成为上海的“顶流”,出现在上海150个社区。近年来,上海也陆续出现一些野生动物在居住区内分布扩散、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情况。


针对这一现象,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投喂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居住区内发现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异常等情况的,可以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


头图为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现场。劳动报记者叶佳琦 摄影

摄 影:叶佳琦
责任编辑:胡玉荣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上海养老政策和机...

市人大常委会调研上海城市数字化转...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