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代配中药”后自己服用,男子以“代购”为名诈骗治病钱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吴泽顺 发布时间:2023-09-05 18:01

摘要: 患者购买药品应至官方指定医院、药房,不可假手于人或于网络上自行查找处方。


谎称可以代配中药,男子张某某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16万余元用以自己配药与日常花销。2023年4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张某某因生活原因曾患肠胃神经功能症,一直靠吃药克服病情。2021年下旬,他找到一份保安工作,在浏览网页时他见一人在询问网友“胃肠神经功能症如何治疗”,张某某便随手在帖子下回复:“我得过,治好了,有需要可以联系。”并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果然不久后,男子小唐添加了他的微信,与他讨论病情,张某某便说曾服用一些在当地医院配的中药,十分有效。小唐心动,委托张某某替他代配,张某某当时经济拮据,闻言一口答应,给小唐按照比医院价格翻倍的数额报价,然后毫不客气的收下了小唐转账给他的5万余元医药费。


张某某至医院购买部分药品,但并未寄送给小唐,而是选择自己服用,剩下的钱款也用于日常花销,过了一阵子后,小唐催问,张某某还编造理由拖延时间,并称自己也需要一些钱买药,陆续向小唐借款10万余元。


至2022年11月,张某某又找到一需要购药的被害人小伟,以同样方式骗取其9000余元。


实际上早在2022年1月,多次催款未果的小唐已至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2月,张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投案自首。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青浦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患者购买药品应至官方指定医院、药房,并遵循医生嘱咐意见进行服用,不可假手于人或于网络上自行查找处方,这类行为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无法保障自身财产不受侵害。求医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与警惕性,避免在治疗期间蒙受额外损失。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王擅文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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