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世行新评估体系,《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迎来第二次修正并获表决通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3-11-22 17:16

摘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11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此次修正,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最新部署的需要,也是为了结合世行新的评估体系,固化完善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经验做法,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的营商环境。


据介绍,《决定》共三十七条,主要有三大亮点。其中,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新要求,一是支持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发展实践,明确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二是提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应急援助机制,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等;三是完善了财政资金类惠企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序推动直接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四是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明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涉诉信息澄清机制,避免对中小企业正常贷款造成不利影响。


在对标世界银行评估指标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方面,《决定》明确推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服务可靠性监管计划,实施“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健全纠纷化解相关制度安排,推行劳动纠纷调解优先,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一站式解决工作机制,明确商事调解员名册、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等规定。同时,《决定》完善了司法审判机制和办理企业破产相关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发挥庭前会议机制功能,新增了公司管理层忠实、勤勉义务,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以及破产管理人履职等规定。


为了固化完善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成果,《决定》提升经营主体登记等事项办理便利度,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制改革,细化建筑师负责制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区域评估制度等。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决定》明确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相关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等;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专用信用信息报告替代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完善公共信用信息修复机制。


头图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劳动报记者叶佳琦 摄影


摄 影:叶佳琦
责任编辑: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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