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超300万,如何提供硬核法治保障?60位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议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佳琦 发布时间:2024-01-25 15:59

摘要: 代表联名提出: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然而,由于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及流动性强、组织程度偏低等原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常面临困境。


在今年的人代会上,市人大代表、市总工会副主席(兼)、快乐集团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朱雪芹领衔60名代表联名向大会递交了《关于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的议案。代表们建议上海率先通过立法为这些劳动者提供硬核的法治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占职工总数的两成


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据市人社局相关数据显示,上海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已超过300万人。


“我一直都很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希望能够推动建立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协商协调机制。而在我们分组讨论的时候,我发现不少代表也都非常关心灵活就业人员,人代会开幕后的两天里,我就征集到了59位代表的支持。”朱雪芹说,大家都希望能够帮助这些劳动者成为美好生活的受益者。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四大难”


“尽管近年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上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朱雪芹说,在和代表们的交流中,他们总结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四大难”。


一是由于依附于平台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二是在数据、算法等冰冷的规则面前,劳动者诉求“表达难”;三是国家及本市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文件,尤其是其中社会保险覆盖与劳动安全举措“落地难”;四是矛盾纠纷数量上升且类型多样,矛盾纠纷“化解难”等问题。


特别是,平台企业内部在制定规则、确定算法时,普遍缺乏意见征求与协商协调机制,劳动者被普遍困在客观“算法”中,劳动权益保障也相对滞后于平台经济的发展,其劳动定额、收入报酬、劳动保护、职业发展等权益亟需通过民主协商途径予以保障。


建议上海率先立法


因此,代表们建议上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立法,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法治保障,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立法是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最后一公里’,上海探索推动在地方率先立法的总体条件较为成熟,可以先行先试。”朱雪芹说。


立法,是为了顺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和平台企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代表们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庞大、构成多元,普遍存在着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组织程度偏低、社会保障欠缺、维权服务缺位、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我们应该让基层劳动者的‘看法’来优化系统的‘算法’,让一线劳动者参与平台决策。”朱雪芹指出。


立法,也是出于形成本市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现实需要。记者了解到,2022年以来,市总工会坚持探索建立了以协商恳谈、职代会(联合)会议和全网协商协调为代表的协商协调“上海模式”,推动了9家总部在沪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全部建立了全网协商协调机制,推动部分网约送餐平台企业建立了地区总部民主协商制度。因此,上海亟需在固化提升典型成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协商协调机制向各种类型、业态平台企业全面覆盖,并推动各类协商成果的落地落实,为源头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夯实基础。


此外,代表们还指出,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立法,还能促进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和协商成果的落地落实,有效助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迎接世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


在立法内容上,代表们建议根据不同类型、业态,以货运、网约车、网约配送等行业头部企业为重点,通过分类推进平台企业建立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有效发挥区域性行业性民主协商的托底作用、明确协商协调的主要程序及内容、明确协商协调成果的法律效力等,为后续国家或上海层面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全面立法奠定基础。


头图为朱雪芹、刘华新等代表在讨论议案。受访者供图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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