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科学谋划和系统部署,也为社会组织创新注入了强劲动力,提供了根本遵循。”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研究室主任钟民表示,作为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消费者组织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不断推进自我革命,才能够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一步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作出更大的贡献。
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我国消费者组织诞生于改革开放大潮,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壮大。时至今日,不仅在数量上覆盖全国各个省市县区,而且职能作用日益显现,社会影响力也不断提高。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发展过程中,消费者组织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钟民指出,应勇于直面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只有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才有可能收到实效。”
其次,应准确把握现代化消费者组织的基本特征。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是所有消费者整体利益的代言人。
消费者组织始终坚持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始终坚守整合消费者意愿、反映消费者诉求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工作主线。同时,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应该是连接政府与市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桥梁纽带。现代化的消费者组织还应该是动员、汇聚消费维权社会力量的大平台。
“消费者组织存在的意义,是当好动员、汇聚社会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的大平台,推进形成化解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力。”钟民表示,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消费者组织建设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注重抓好改革关键点和先手棋。“要善于和勤于从消费者的角度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反映问题,不断推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从源头上提高消费供给的品质、多样性和便利度;从源头上减少消费者投诉的数量,更加普惠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不断提高商品比较试验效率和效益。要聚焦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开展试验和调查;要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就对象和方法选择等事先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消费者组织要加强横向联动,实行分工协作。要与消费教育引导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借助于大众传播媒介,及时发布试验和调查结果,帮助广大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和有效规避风险。此外,要针对在试验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跟踪整改情况。
消费者组织还应大力发展消费维权联络点。通过在重点行业、大型企业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等设置消费维权联络点,为消费者咨询提供便利;并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责任,推进消费者投诉多元处置、先行和解和高效化解。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