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无需燃烧、隐蔽性强的口含烟已被国家明确纳入烟草专卖监管范围,与传统卷烟、烟丝一样受法律严格管控,但仍有人心存侥幸,私自无证售卖,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非法经营无烟气烟草制品案获判。
口含烟又称唇烟,属于含有尼古丁成分的烟草制品,虽无需燃烧,但同样具有成瘾性,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2026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获悉张某等人通过网络无证经营口含烟。
经查,张某本人有吸食口含烟的习惯,长期通过境外网站购买口含烟。境外购入单价约30元一盒的口含烟,在国内网络市场售价可达50元至55元一盒,中间存在的差价让张某觉得有利可图,于是萌生了倒卖口含烟牟利的想法,并与妻子李某共同经营该副业。张某主要负责从境外网站采购口含烟、搭建线上店铺、上架商品链接,并对接境外供货商户;李某则负责国内客户对接、店铺客服答疑、订单打包、快递发货等日常销售运营工作。
据张某供述,夫妻二人自身未取得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而且经营期间,线上店铺多次因违规售卖烟草制品,被网络平台强制下架相关产品。为规避平台监管、继续牟利,二人通过修改商品名称、隐匿“烟”类敏感关键字的方式规避排查,仅保留口含烟实物配图继续售卖。在得知口含烟被纳入烟草专卖管理监管范围后,仍心存侥幸违规出售。
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查获的各品牌口含烟,均为二人准备对外销售的待售商品,经检测,上述口含烟含有烟碱。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后认为,张某和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上家处购买口含烟后,加价销售给他人,结合专业机构鉴定,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于2026年5月11日以非法经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二人退缴违法所得。同年6月2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烟草实行国家专营专卖制度,无论是传统卷烟,还是已纳入管控的含尼古丁口含烟,开展销售经营必须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证销售即违法。广大经营者要摒弃侥幸心理,严守烟草监管法律法规;市民也要认清口含烟具有成瘾性、损害身体健康,自觉抵制违规烟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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